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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医学院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18-08-09 作者: 点击:


    长治医学院印章管理制度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现就学校印章使用范围与程序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印章适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党群公文、文书材料、报表、函件等;

    2.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的党员入党志愿书;

    3.签署学校党委意见的推荐表等;

    4.以学校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出国出境政审表;

    6.经校党委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学校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学校行政印章

    1.以学校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行政公文、文书材料、报表、函件等;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及学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

    4.学生办理出国手续需出具的在读证明(中英文版),学历(学位)证明等;

    5.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研课题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国家发明专利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申请表、认证材料、证明材料等。

    6.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及各类证明等

    7.经校领导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学校行政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学校钢印

    用于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毕业证、学位证、进修证、结业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退休证等各类证件的照片压印。

    (四)校党委书记签字章

    主要用于以校党委书记名义对外发送的公函、信件,签订二级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等。

    (五)校长(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1.各类证件、证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聘书,签订二级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等;

    2.学生办理出国手续需出具的学历(学位)英文证明,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书以及授权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以校长名义发布的公文、公函、信件等。

    二、印章使用程序

    使用学校印章,必须填写《长治医学院用印审批表》,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有关程序用印:

    (一)以学校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公文、函件,凭校领导及校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签发的《长治医学院发文》,由办文单位(部门派人到学校办公室用印;上报的文书材料、报表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用印。

    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名义对外发送的公函、信件等,必须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本人签字同意,方可用印。

    (二)党员入党志愿书、签署学校党委意见的推荐表、以学校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以及出国出境政审表等,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用印。

    (三)对外签署涉及学校权益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由学校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人签署后,方可用印。

    (四)各类证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到学校办公室用印;各类获奖证书,由主管部门派人持学校发布的相关表彰红头文件,到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用印。

    (五)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聘书等,由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聘任规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持聘书到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用印。

    (六)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研课题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等,须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或盖签字章),由科技处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七)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申请表、认证材料、证明材料等,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印章,征得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并注明后,方可用印。

    (八)对外发出的外文函件若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及其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九)办理各类进口物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车辆年检、过户、办理牌照、保险等用印,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用印。

    (十)教职工因私出具有关个人证明材料(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证明、因私出国等)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经相关主管部门(人事处、外事处)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用印;学生(在校生、毕业生)需要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在校生证明、在读证明、贫困证明等)原则上在各二级院系开具,确需加盖学校印章的由辅导员携带所在院系开具相关证明到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用印

    (十一)开具学校介绍信时,各单位必须在介绍信上工整、详细地写明联系工作的具体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十二)需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的,必须注明使用范围,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在相关申请材料上审核签字,并经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到校档案馆领取并按用印程序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十三)对于使用学校印章次数比较频繁的常规性业务,经主管校领导授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由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人员到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用印。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或空白纸;

    2.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和未经法律顾问审核的各类合同、协议书及未标明时间的合同、协议书等;

    3.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材料;

    4.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材料;

    5.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材料;

    6.未按要求填写《长治医学院用印申请表》;

    7.内容不清仍需核实的材料;

    8.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用印审批规定和登记制度。除正式公文外,各类材料在用印时,经办人均须填写用印登记表,详细登记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单位、经办人、批准人等,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二)使用印章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如违反用印规定,学校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因印章使用不当导致严重事故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除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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