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办公室车队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我校公务用车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等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医学院所有公务用车和在职司机人员。
第二条 所有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随便拉无关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四条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第五条 实行带班轮转制度。每人轮值1个月。带班负责人主要职责:1.统筹安排当月所有车辆的出车任务,并签发派车单;2.记录当月所有车辆的出车台账,做好周六日公车加班记录;3.负责审核把关当月所有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情况;4.监督、督促、保障所有车辆的卫生情况;5.统一收集报销单据办理报销;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禁止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坚持“先请假后离岗”原则。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半天以内的需分管副主任批准,请假半天以上的需填写《长治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假期满后应及时告知带班和分管副主任。
第九条 若发现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视为旷工。旷工第一次扣发绩效工资50元,之后每次扣发绩效工资100元,最多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50%。
第十条 累计旷工超过3次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车队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当月带班安排,如果发现不服从、不配合等情况,导致工作无法安排,视具体情况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每次100元,最多扣发绩效工资的30%。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