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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医学院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时间:2018-08-09 作者: 点击:


    长治医学院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对学校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条例》;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第六条  保密审查内容

    各二级单位(部门)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保密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及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信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信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山西日报等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五)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

    (二)由二级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确认签发;

    (三)各二级单位(部门)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各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长治医学院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审查表》,履行审签手续。

    第九条  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二级单位(部门)网站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须经文电制发机关同意,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明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须经文电制发机关同意。

    第十条  开通、使用和负责管理微信、微博公众号二级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防止无线网络、公用电话、微信、短信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各二级单位(部门)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密事件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0355-3033016 邮政编码:046000 联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解放东街161号科技楼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