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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关于党政印信使用规定
2016-01-04 10:48   审核人:

 

 

 

 

办公室关于党政印信使用规定

 

 

 

为确保我院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做好服务,对印信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与使用

根据国家对刻制印章的规定,凡我院党政系统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机构而刻制印章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党委办和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印章的刻制,由于机构撤销、更名造成印章失效的,应将印章交回党办、院办封存或销毁,印章的启用或废止,都必须正式行文,方具有法律效力。

二、党印、院印的使用范围

1.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党委行政公文、函件、报表;

2.党务部门发出的公文、函件;

3.全院性的计划、总结、报告;

4.学院发出的通报、布告、通知、规定等;

5.以学院名义对外联系有关事项等;

6.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退休证、退职证件等;

7.附属医院向上级报送的文件、文字材料、各类报表等,须先加盖附院印章。党办、院办主任审核后加盖学院印章。

8.凡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需办公室转发的正式文件,须经党办、院办审核,加盖印章。

三、凡用党印、院印的公函、文件、报表,必须留有存根和原稿。经主管书记、院长核签(或书记、院长委托办公室主任代签),学院发的通知、布告、通报等需党政领导核签后,方可用印发布。不需核签的,需登记备查。

四、各二级单位印章使用范围

1.各单位的印章,须专人保管。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不得滥用;

2.各单位的计划、总结,向院内的请示、报告等;

3.各单位与院外联系业务的介绍信、函件;

4.各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的行文、规定、通知等;

5.各单位的收发、收物的凭证单据及单职权范围内的证明;

五、介绍信的用印办法

1.凡我院师生对外联系工作需要学院出具证明信、介绍信时,先由系、部、处开信,到办公室加盖院印。

2.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培训、出差等,由各主管系、处、部出具介绍,经主管院领导核签意见后,办公室开具工作介绍信。

3.学生证、结业证、毕业证及学历证明等,必须严格管理,不准询私舞弊。加盖院印、钢印及领导人名章时,持花名表,加盖教务处印章,报办公室统一办理,花名表留存办公室。

4.颁发聘书,各种荣誉证书、奖状及教职工离退休证书等,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报送名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5.教职工办理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手续和申报转迁粮户手续需开具介绍信时,均先由计划生育办公室或保卫处出具证明,然后到办公室办理。办理离婚手续者经民事调解无效,本单位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开出证明,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出具证明信。

6.院法人代表印章属于公务专用章,使用时应经书记、院长同意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7.已加盖院印的介绍信及函件,须注意保管。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因故未用的必须交回予以销毁。

8.不准携带空白或无抬头无内容的介绍信函件外出,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院党政领导批准。

9.任何用印都必须进行登记。

10.凡党政系统的任何单位开具介绍信、证明信函件等必须如实填写,留底备查。

六、党印、院印设专人保管并监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未按用印程序要求填写《用印审批单》,未经有关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2.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表格等各类凭证或纸张材料。

3.用印内容仍需核实或不实的。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6.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7.非本院师生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8.其它有违本通知用印需要和印章管理规定的情况。

七、用印管理

(一)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专人确因事离岗,委托办公室其他人员用印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二)印章要存放于保险柜内,用印完毕后,应将印章及时放回原处,确保印章的妥善、安全保管。

(三)各类印章使用均应严格把关,用印时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手续,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完整填写《用印审批单》报有关领导审批,对于未按程序办理用印手续者,印章管理人员无权擅自用印。部门负责人负有严格审核用印材料的职责。

(四)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室,因公外出需携带印章使用,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携章前往用印,用毕立即返还。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在空白介绍信或其他空白纸张上盖印。凡已盖印的材料如因故作废,必须交回办公室并予以销毁。

(六)凡因审核不严或印章使用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保管者的责任。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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